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育安即御鞍企業社
上列
當事人間115 年度城小字第1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5 年5 月19日下午2 時22分在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家賢
通 譯 黃安傑
到場當事人: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育安即御鞍企業社 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 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111元整,自民國114 年6 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375 計算之利息,
暨自114
年7 月26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 童靖文
法 官 林家賢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童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