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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金城簡易庭 115 年度城小字第 1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城小字第1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宋誠耘  

被      告  江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5年5月11日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而原告雖記載被告住所係在「金門縣○○鎮○○里○○000號」,然被告已於起訴前之113年6月28日自上址遷出,現已遷入「屏東縣○○市○○路000號」,且借款契約書上亦載契約寄達地為同址,有本院收文章戳、借款契約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遷徒紀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1、15、29、31至32頁),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李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