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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金城簡易庭 115 年度城建簡字第 1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尾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城建簡字第1號
    原      告  林斌璋   
    被      告  利泰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海祥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城建簡字第1號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5年7月30日在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         
    法      官  林敬展
    書  記  官  李  文
    通      譯  詹  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原      告  林斌璋               未到
    被      告  利泰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海祥                 到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事實及理由如聲請狀及言詞辯論筆錄所載,不另給判決
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7200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1,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 李 文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