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城建簡字第1號
原 告 林斌璋
被 告 利泰億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115年度城建簡字第1號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5年7月30日在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
法 官 林敬展
書 記 官 李 文
通 譯 詹 鎧
到場當事人:
原 告 林斌璋 未到
被 告 利泰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規定判決,宣示
主文如下,事實及理由如
聲請狀及言詞辯論筆錄
所載,不另給判決
書。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7200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