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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7 年度上訴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8號 財產所有人 皇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文宏 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8號被告董漢耀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 裁定如下: 主 文 皇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 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 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董漢耀、白文憲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共同圖利 案件,所涉共同圖得之不法利益暫如起訴所載新臺幣781 萬5,545元為皇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能緹精密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6月14日變更名稱為「皇龍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有經濟部107年6月14日經授商字第10701066 660號函、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其權利義務仍屬同一 ,具有法人格同一性。)所有,而該公司未具狀聲請參與本 案沒收程序,復未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但 書規定,向本院陳明對於沒收其財產將不提出異議。是為保 障前揭財產可能被沒收之所有人程序主體地位,使其等有參 與本案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以保障其權利,本院 認有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 定命其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三、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8號案件已定於民國107年10月9日下午 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進行準備程序,前揭財產所有 人應依期到庭參與沒收程序,並得具狀或當庭陳述意見。又 前揭財產所有人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後,如經合法傳喚或通知 而不到庭者,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7規定,得不 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洪曉能 法 官 廖立頓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柏濤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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