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
裁定 107年度
上訴字第8號
財產所有人 皇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文宏
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8號被告董漢耀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
裁定如下:
主 文
皇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
沒收程序。
理 由
一、
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
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
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
院認有必要時,應
依職權裁定命該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
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董漢耀、白文憲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共同圖利
案件,所涉共同圖得之不法利益暫如
起訴書
所載新臺幣781
萬5,545元為皇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能緹精密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6月14日變更名稱為「皇龍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有經濟部107年6月14日經授商字第10701066
660號函、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稽,其權利義務仍屬同一
,具有
法人格同一性。)所有,而該公司未具狀聲請參與本
案沒收程序,復未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但
書規定,向本院陳明對於沒收其財產將不提出異議。是為保
障前揭財產可能被沒收之所有人程序主體地位,使其等有參
與本案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以保障其權利,本院
認有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
定命其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三、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8號案件已定於民國107年10月9日下午
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進行
準備程序,前揭財產所有
人應依期到庭參與沒收程序,並得具狀或當庭陳述意見。又
前揭財產所有人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後,如經合法
傳喚或通知
而不到庭者,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7規定,得不
待其陳述
逕行判決,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洪曉能
法 官 廖立頓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柏濤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