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
裁定 107年度交
上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木擁
上列上訴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對於本院(107年度交上訴字
第1號)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第二審判決(
起訴案號:福建金
門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9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
送達後10日內為之;又
原審法院認為
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
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
失者,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
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84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洪木擁係於民國107年7月27日收受
本院判決,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06、107頁)
,算至107年8月6日
上訴期間即已屆滿,惟其遲至107年8月7
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有該
上訴狀及其上之本院收文章
可稽,是其既未於上訴期間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則其
上開上訴已逾10日之上訴期間。
揆諸前揭規定,顯屬違背法
律上之程式,且無從命補正,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84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吳三龍
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莊松泉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方柏濤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