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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7 年度交上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致死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上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木擁 上列上訴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對於本院(107年度交上訴字 第1號)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福建金 門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9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又原審法院認為 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 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84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洪木擁係於民國107年7月27日收受 本院判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06、107頁) ,算至107年8月6日上訴期間即已屆滿,惟其遲至107年8月7 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有該上訴狀及其上之本院收文章 可稽,是其既未於上訴期間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則其 上開上訴已逾10日之上訴期間。揆諸前揭規定,顯屬違背法 律上之程式,且無從命補正,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84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吳三龍 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莊松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方柏濤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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