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07,聲,17,20180906,1,KMHM10796002_001.docx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7 年度聲字第 17 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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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7 年度聲字第 1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官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執聲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官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伍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何官龍(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 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 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何官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福 建金門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 案,而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9至252 頁)。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157、159至160所示之罪為不得易 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58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屬前揭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 人聲請定如附表所示之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聲請書一份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相符。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刑度之 外部性限制、內部性界線、考量受刑人犯罪行為之危險性、 罪質性,對於社會秩序所生之影響性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 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 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洪曉能 法 官 廖立頓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方柏濤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附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