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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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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8 年度上更一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建河 選任辯護人 賴忠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 5年度訴字第29號,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緝字第26號),提起上訴, 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0年6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 第一法庭重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即被告周建河就被訴違反 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柏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