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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8 年度上訴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茂霖 選任辯護人 黃品衛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茂霖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捌年伍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茂霖前經本院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形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8 年1 月31日 執行羈押,至108 年4 月30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 ㈠本件被告王茂霖因涉犯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 訊問後,均坦承犯行,並有證人及相關事證可佐,業經原審 判處罪刑在案,足見其犯罪嫌疑重大;又其所犯運輸、販賣 第二級毒品等罪,悉屬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且經原審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4 月,有畏罪逃亡之高度 誘因。再依被告前案紀錄表紀錄所載,其曾有多次經通緝始 到案執行,有逃亡規避執行之情形,且被告在金門地區並無 固定之住居所,已據被告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106 頁), 依客觀、正常之社會通念,實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 虞,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所規定羈 押之事由,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 ㈡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8 年5 月1 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洪曉能 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廖立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方柏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