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8 年度抗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2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臧家鳳 上列抗告人因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不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08年3月19日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3、25號),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聲請人臧家鳳(下稱抗告人)因主 張及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意旨誤載為刑 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第2項後段,應予更正),聲請准予交付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2號案件中,民國107年 1月4日金城分局警詢錄影光碟,107年1月26日、107年3月1 日、107年3月23日偵訊錄影光碟云云(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 碟經原裁定准許部分,業經確定,併此敘明)。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所聲請交付之107年1月4日金城分 局警詢錄影光碟,107年1月26日、107年3月1日、107年3月 23日偵訊錄影光碟,非屬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規定之「法庭 錄音或錄影內容」,自不得聲請交付該光碟,是其聲請於法 不合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聲請交付之光碟107年度簡上字 第12號案件重要之關鍵證據,事關再審證據交叉比對及案件 實情,為維護抗告人之法律利益,有交付之必要性云云。 四、經查,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 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固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 或錄影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 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惟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1點亦明示,法院組織法第 90條之1所定之法庭錄音、錄影,係指法院內開庭所為之錄 音、錄影;警詢、偵查、調解程序或其他非關法庭開庭所為 之錄音、錄影,均不屬之。是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得依前開規定聲請交付者,僅限於「法院內開庭所為之 錄音或錄影內容」,並不及於其他。本件依聲請狀所載,抗 告人聲請法院准予交付者,其中107年1月4日為金城分局警 詢之錄影光碟,而107年1月26日、107年3月1日及107年3月 23日均為偵訊之錄影光碟,非屬「法院內開庭所為之錄音、 錄影」,依上開說明,自不得依首揭規定聲請交付該錄影光 碟。原裁定就此部分已詳述其理由,因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 ,核無不合。抗告人置原裁定敘明之法律用說明不顧,僅 憑己意指稱該錄影光碟為關鍵重要證據,有交付之必要性云 云,並未說明如何符合上開規定而得聲請交付該錄影光碟, 是抗告人執前詞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洪曉能 法 官 廖立頓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方柏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