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8 年度聲字第 1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6號 聲 明 人 即 受刑人 董章治 選任辯護人 簡維能律師       諶亦蕙律師       洪祜嶸律師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以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108年度執字第134號執行指揮為不當,向本院聲明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以:聲明人即受刑人董章治(下稱聲明人)因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7號判決 判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八所示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 刑20年,部分尚未確定。惟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 字第134號執行指揮書,就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7號判決判 處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民國99年9月27日、99年11月22日、 99年11月23日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編號五至八不違 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確定部分,卻暫定應執行刑為27年8月, 已逾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7號判決所定之執行刑,顯與刑罰 規範目的、刑事政策、比例原則法律內部性界限相違, ,爰依法聲明異議云云。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經查: ㈠聲明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 第7號判決判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一所示之刑,聲明人及檢察官不服均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以107年度台上字第607號判決將聲明人如附表一編號一、二 、四所示違背職務收受賄賂3罪、編號三所示民國99年11月 30日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撤銷,發回本院更審,其餘上訴駁 回。有上開判決書及聲明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憑。 ㈡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聲明人上開本院判決有罪且已 確定部分,於108年4月22日以108年執字第134號指揮書,暫 定執行有期徒刑27年8月,有上開指揮書附卷可稽參酌聲 明人所犯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民國99年9月27日 、99年11月22日、99年11月23日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 、編號五至八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所示合計之刑期為27年 8月,亦另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即附表一編號一、二 、四及編號三所示民國99年11月30日部分)尚未確定,是上 開執行指揮書載明「部分罪刑未確定,暫以已確定部分合計 有期徒刑27年8月執行」,係於定執行刑前,以刑法第51條 第5款所定最高限制,暫定已確定之有期徒刑部分之執行, 於法難謂有違誤,此亦顯見檢察官核發該執行指揮書僅係暫 時性權宜措施,該執行指揮書將於聲明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罪經發回本院更審部分確定,與上開已確定之違反貪污治罪 條例罪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後,即失其效力。聲明人以執行 指揮書以暫執行之方式為之顯不合法,請求予以撤銷云云, 並非有據。綜上所述,本件異議,難認有理由,其聲明異議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洪曉能 法 官 廖立頓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麗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附表一: ┌──┬─────┬──────┬────┬────────────┐ │編號│ 標案名稱 │ 收受金額 │罪 名│ 宣 告 刑 │ │ │ │ │ │ │ ├──┼─────┼──────┼────┼────────────┤ │ 一 │98年度離島│98年2月24日 │犯貪污治│處有期徒刑拾肆年,併科罰│ │ │造林標案 │開標前之2月 │罪條例之│金新臺幣壹仟萬元,罰金如│ │ │ │間某日收受現│違背職務│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 │ │ │金110萬元賄 │收受賄賂│年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 │ │ │賂 │罪。 │權拾年,未扣案犯罪所得財│ │ │ ├──────┤ │物新台幣貳佰貳拾萬元沒收│ │ │ │98年2月25日 │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及之後數日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受現金110萬 │ │價額。 │ │ │ │元 │ │ │ ├──┼─────┼──────┼────┼────────────┤ │ 二 │99年度離島│99年3月16日 │犯貪污治│處有期徒刑拾伍年,併科罰│ │ │造林標案 │開標前之3月 │罪條例之│金新臺幣壹仟萬元,罰金如│ │ │ │間某日收受現│違背職務│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 │ │ │金108萬元賄 │收受賄賂│年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 │ │ │賂 │罪。 │權拾年,未扣案犯罪所得財│ │ │ ├──────┤ │物新台幣貳佰壹拾陸萬元追│ │ │ │99年3月17日 │ │繳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 │ │收受現金108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萬元賄賂 │ │追徵其價額。 │ ├──┼─────┼──────┼────┼────────────┤ │ 三 │凡那比風災│99年9月27日 │犯貪污治│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褫奪│ │ │復舊標案 │晚間至28日凌│罪條例之│公權肆年。 │ │ │ │晨,接受林斌│不違背職│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參│ │ │ │漢及吳坤霖招│務收受不│仟貳佰捌拾玖元沒收之,於│ │ │ │待酒店消費共│正利益罪│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計29,600元不│。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正利益,應分│ │ │ │ │ │攤部分為3289│ │ │ │ │ │元。 │ │ │ │ │ ├──────┼────┼────────────┤ │ │ │99年11月22日│犯貪污治│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 │ │ │接受魏文進招│罪條例之│伍年。 │ │ │ │待酒店消費58│不違背職│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玖│ │ │ │,000元不正利│務收受不│仟陸佰陸拾柒元沒收之,於│ │ │ │益,應分攤部│正利益罪│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分為9667元。│。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99年11月23日│犯貪污治│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 │ │ │接受吳坤霖招│罪條例之│伍年。 │ │ │ │待酒店消費67│不違背職│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壹│ │ │ │,000元不正利│務收受不│萬壹仟壹佰陸拾柒元沒收之│ │ │ │利,應分攤部│正利益罪│,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分為11167元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 │ │ │ ├──────┼────┼────────────┤ │ │ │99年11月30日│犯貪污治│處有期徒刑拾貳年,併科罰│ │ │ │收受現金50萬│罪條例之│金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罰│ │ │ │元賄賂 │違背職務│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 │ │ │ │收受賄賂│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褫│ │ │ │ │罪。 │奪公權拾年,未扣案犯罪所│ │ │ │ │ │得財物新台幣伍拾萬元沒收│ │ │ │ │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價額。 │ ├──┼─────┼──────┼────┼────────────┤ │ 四 │100年度離 │100年2月22日│犯貪污治│處有期徒刑拾伍年,併科罰│ │ │島造林標案│收受現金130 │罪條例之│金新臺幣壹仟萬元,罰金如│ │ │ │萬元賄賂 │違背職務│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 │ │ │ │收受賄賂│年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 │ │ │ │罪。 │權拾年,未扣案犯罪所得財│ │ │ │ │ │物新台幣貳佰陸拾萬元沒收│ │ │ ├──────┤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100年2月25日│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收受現金130 │ │價額。 │ │ │ │萬元賄賂 │ │ │ ├──┼─────┼──────┼────┼────────────┤ │ 五 │96年度離島│96年11月20日│犯貪污治│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 │ │造林標案林│收受現金1萬 │罪條例之│伍年。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 │ │追7號23標 │元賄賂 │不違背職│新臺幣壹萬元沒收。 │ │ │ │ │務收受賄│ │ │ │ │ │賂罪。 │ │ ├──┼─────┼──────┼────┼────────────┤ │ 六 │96年度離島│98年6月15日 │犯貪污治│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 │ │造林標案林│收受現金1萬 │罪條例之│伍年。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 │ │追7號23標 │元賄賂 │不違背職│新臺幣壹萬元沒收。 │ │ │、8號24標 │ │務收受賄│ │ │ │;97年度林│ │賂罪。 │ │ │ │記1號1標、│ │ │ │ │ │3號3標 │ │ │ │ ├──┼─────┼──────┼────┼────────────┤ │ 七 │96年度離島│98年9月28日 │犯貪污治│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 │ │造林標案林│收受現金12, │罪條例之│伍年。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 │ │追7號23標 │680元賄賂 │不違背職│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捌拾元│ │ │;97年度林│ │務收受賄│沒收。 │ │ │記3號3標;│ │賂罪。 │ │ │ │98年度林記│ │ │ │ │ │1號1標 │ │ │ │ ├──┼─────┼──────┼────┼────────────┤ │ 八 │凡那比風災│99年12月31日│犯貪污治│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 │ │復舊標案5 │收受現金1萬 │罪條例之│伍年。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 │ │號32標、22│元賄賂 │不違背職│新臺幣壹萬元沒收。 │ │ │號46標 │ │務收受賄│ │ │ │ │ │賂罪。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