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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8 年度聲字第 2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林志錦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徐大帥妨害名譽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108年度附民上字第1號),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光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准予交付本院108年度附民上字第1號事 件歷次之法庭錄音光碟云云。 二、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 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 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 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三、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8年度附民上字第1號事件歷次之法 庭錄音光碟,並未釋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有何於其主張 或維護其法律利益之必要情事,有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至4頁),經本院 函請補正,於108年9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按(見本院 卷第7頁),今多時,仍未補具提出。揆諸前揭說明,其 聲請自有未合,尚難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洪曉能 法 官 廖立頓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方柏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