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
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晟珂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因
詐欺案件,不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
易字第24號,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10
8年度偵緝字第1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晟珂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敘述具體
上訴理由。
理 由
一、
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
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
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明文。再第二審法院
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
,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
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楊晟珂不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國109
年3月12日108年度易字第24號第一審判決,於109年3月30日
提出刑事
上訴狀,其刑事上訴狀僅略載:「理由如下:特於
法定期間內就原判決之全部提起上訴,理由補
證人曾(誤繕
為增)福寬與醞饗有限公司借款金額明細」等語,未具體敘
述上訴理由。
揆諸上開說明,爰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刑事庭審判長 法 官 洪曉能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柏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