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9 年度上易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晟珂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易 字第24號,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福建 金門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1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 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362條亦有明文。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 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楊晟珂(下稱被告)不服原判決,於民 國109年3月30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然其上訴狀內容僅記 載:「理由如下:特於法定期間內就原判決全部提起上訴, 理由補充證人曾(誤繕為增)福寬與醞饗有限公司借款金額 明細」云云。原審未命補正逕送上訴,經本院於109年5月19 日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並 於109年5月25日分別送達至被告之住處及居所,均因未獲會 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經郵務機關分別 寄存送達於其住處所在之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金沙分駐所 、其居所所在之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城派出所,並各作 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所門首,另1份置 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當位置,以為送達等情,有裁定 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7至78頁、第83至86頁) 。惟被告收受上開裁定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書至本院, 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見 本院卷第89至94頁),被告顯已逾期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規 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 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洪曉能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 方柏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