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9 年度上訴字第 1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殺人未遂等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介豪 選任辯護人 王朝正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擎 選任辯護人 顧定軒律師(法扶律師)       羅庭章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澤恩 選任辯護人 王雅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介豪、黃擎、蔡澤恩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一0年四月十五日 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蔡介豪、黃擎、蔡澤恩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均涉犯刑法 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 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 押之必要,於民國109年9月15日起執行羈押,自110年2月 15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至110年4月14日延長羈押期間 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於110年4月6日訊問被告蔡介豪、黃擎、蔡澤恩,及 均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被告3人均承認原 審判決所載客觀犯罪事實,雖均否認有何殺人之犯意,然依 證人人證述、現場監視錄影光碟及翻拍照片、衛生福利部 金門醫院診斷證明書等證據資料,足認被告3人涉犯刑法第2 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罪嫌重大。又被告3人所犯之 殺人未遂罪,係屬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均 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在案,被告3人對於將來可能遭 受嚴厲之刑罰制裁已有預期,客觀上規避刑罰執行之犯險誘 因隨之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性自亦較大,有相 當理由足認被告3人確有逃匿以脫免重罪刑罰之高度可能性 ,是原羈押原因之事由依然存在,且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 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3人人身自由法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為確保日後審判之進行及刑罰之執 行,尚非具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或其他處分所能替代 ,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至被告蔡介豪及選任辯護人雖以蔡 介豪案發後主動到案,可見無逃亡之虞,且父親身體狀況不 佳,希望具保返家照顧等語;被告黃擎及選任辯護人固以黃 擎案發後主動到案,且歷經本院多次勘驗案發監視錄影畫面 ,已無湮滅證據或串證之虞。又黃擎之家屬均居住金門地區 ,正積極與被害人進行和解協商,黃擎實無無端拋下家人之 需要。另新冠疫情仍相當嚴峻,金門四面環海,目前小三通 中斷,黃擎亦無逃亡之虞等語;被告蔡澤恩及選任辯護人則 以蔡澤恩犯後積極尋求與被害人和解之機會,且對所犯深感 後悔,並沒有逃亡之誘因等語,均請求以具保等替代手段代 替羈押,然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要件不符,亦非審酌是 否予以羈押或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之事由。又被告3人既 仍存有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自無從以具保替代之。是以, 被告3人及其等選任辯護人上開所陳均尚屬無據。爰裁定被 告3人均自110年4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方柏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