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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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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9 年度聲字第 3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富珵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所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有應 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正本關於附表編號1宣告刑欄之記載,應更正為 「有期徒刑2月」。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之宣告刑欄部分有顯然 誤寫,然不影響原裁定本旨,揆諸前開說明,自得由本院裁 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柏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