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9 年度聲字第 3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進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所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有應
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正本關於附表編號3案號欄之記載,應更正為「108年度城簡字第5號」。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3之案號欄部分有顯然誤寫,然不影響原裁定本旨,揆諸前開說明,自得由本院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
(須附繕本)。
如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方柏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