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
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李沃士
選任辯護人 賴彥杰
律師
蔡世祺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107年度
上訴字第7號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7
號案件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上午9時30分審理程序之法庭錄音光
碟,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釐清該次審理筆錄記載有無錯漏,
以維護
法律上利益,需以法庭錄音檔核對確認,為此聲請交
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
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規定: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
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裁
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
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
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
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
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第1項情形,涉及
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
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
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
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
聲請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
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是除
非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
書、涉及國家機密、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
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或依法
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自得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
音或錄影內容,以維護其
訴訟權益。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7號案件於109
年11月17日上午9時30分審判
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經核其
聲請於法定期限內為之,並維護聲請人法律上之利益有關,
且其聲請並無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2項,依法令規定得不
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是本
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
後,准予轉拷交付上開本院法庭錄音光碟,並依法院辦理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規定,禁止聲
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柏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