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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9 年度聲字第 3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李沃士 選任辯護人 賴彥杰律師       蔡世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7號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7 號案件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上午9時30分審理程序之法庭錄音光 碟,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釐清該次審理筆錄記載有無錯漏, 以維護法律上利益,需以法庭錄音檔核對確認,為此聲請交 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 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 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 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 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 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第1項情形,涉及 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 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 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 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 聲請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 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是除 非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 書、涉及國家機密、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 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或依法 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自得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 音或錄影內容,以維護其訴訟權益。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7號案件於109 年11月17日上午9時30分審判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經核其 聲請於法定期限內為之,並維護聲請人法律上之利益有關, 且其聲請並無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2項,依法令規定得不 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是本 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 後,准予轉拷交付上開本院法庭錄音光碟,並依法院辦理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規定,禁止聲 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柏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