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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9 年度聲字第 3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根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109年度執聲字第1 4),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根輝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根輝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 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 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 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數罪併罰之數刑罰有部分縱已執 行完畢,於後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由檢察官換發執行 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予 扣除而已,此種情形仍符合數罪併罰要件。 三、經查,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所示之 罪,其犯罪時間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前所犯, 而本院為本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刑事判決書、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 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不能安全 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編號2所示之過失傷害罪,其犯罪性質 不同,侵害法益之效應有別,以及犯罪情節、所犯數罪整體 之非難評價,乃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已於民國109 年4月7日易服社會勞動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依前揭說明 ,該已執行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 不影響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柏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李根輝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號 │ 1 │ 2 │ ├──────┼────────────┼────────────┤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過失傷害罪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罪日期 │108年1月15日 │106年12月17日 │ ├──────┼────────────┼────────────┤ │偵查(自訴)│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8年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7年 │ │機關年度案號│度偵字第92號 │度調偵字第71號 │ ├─┬────┼────────────┼────────────┤ │最│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 │後├────┼────────────┼────────────┤ │事│案號 │108年度城交簡字第15號 │108年度交上易字第2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8年2月25日 │109年11月17日 │ ├─┼────┼────────────┼────────────┤ │確│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 │定├────┼────────────┼────────────┤ │判│案號 │108年度城交簡字第15號 │108年度交上易字第2號 │ │決├────┼────────────┼────────────┤ │ │確定日期│108年3月28日 │109年11月17日 │ ├─┴────┼────────────┼────────────┤ │是否為得易科│是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備 註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8年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9年 │ │ │度執字第107號易服社會勞 │度執字第348號 │ │ │動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