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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9 年度聲再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2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褚怡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對於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868號,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第一審 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3 286、106年度偵字第2432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下稱再審聲請 人)褚怡暄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106年度訴字第2686號判決(下稱原判決)確定,聲請再 審云云。 二、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之,刑事訴訟法第426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再審聲請人褚怡暄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原判決聲請再審,有判決書、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至16頁、第2 5至34頁),是本院並非判決之原審法院,可認定。揆諸 首揭規定,再審聲請自應向判決之原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 之,方屬法。再審聲請人竟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 ,其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洪曉能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柏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