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
裁定 109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致瑄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8
日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
原本及
正本裁定日期欄「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理 由
一、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
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及漏繕情形
,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
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
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方柏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