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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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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9 年度聲更一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致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8 日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正本裁定日期欄「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及漏繕情形 ,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 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柏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