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
裁定 109年度軍訴字第1號
被 告 游繼忠
選任辯護人 萬鴻均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繼忠
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並禁止接見、通訊及受授物件。
理 由
一、被告游繼忠前經本院
訊問後,認其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20條
第1項交付關於中華民國軍事上應秘密電磁紀錄、貪污治罪
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等罪嫌
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情形,非
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9年8月19
日起執行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訊及受授物件在案,至1
09年11月18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於109年11月10日訊問被告,及聽取檢察官、辯護人
之意見後,本院認被告承認犯罪,其所犯上開罪嫌確屬重大
,且本件尚有甲男等人未到案,依被告與甲男等人之親誼等
關係,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
證據及
勾串共犯或
證人之虞。又
被告所犯之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係屬最輕本刑10
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重罪,衡酌人性逃避處罰之本性,亦有相
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是原羈押原因之事由依然存在
,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11月19日起,
延長羈
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訊及受授物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方柏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