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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9 年度醫上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醫師法等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醫上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靖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不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 8年度醫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107年度偵字第50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靖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 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明文。再第二審法院 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 ,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 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王靖(下稱被告)不服福建金門地方法 院民國109年3月4日108年度醫訴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於109 年3月23日提出刑事上訴狀,其刑事上訴狀僅略載:「上訴 部分為全部,理由後補」等語,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經原 審法院通知補正並於109年3月30日送達被告,未見補正。 揆諸上開說明,爰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敘述 具體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洪曉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柏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