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附民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葉長春 住金門縣○○鎮○○路○段○○巷○弄○○號
被
上訴人 蔡鴻騰 住金門縣○○鎮○○路○段○○巷○弄○○號
上列
當事人間因傷害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福建
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3號,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第
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蔡鴻騰被訴傷害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
法院
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
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
即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醫療費用等損害新
臺幣20萬元之部分,原審
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
行之
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
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
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 方柏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