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0 年度聲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佑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執聲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佑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 刑參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佑生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 書第1款、第2項規定(聲請書漏載刑法第50條部分,應予補 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 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 第5款定有明文。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 罰金之罪者,因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 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混合之情形時,應繫 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 合處罰之。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 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 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有司法院 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參。 三、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 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 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 ,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 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 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29號判決意旨 參照);惟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 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 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 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 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 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其中附表編號9至12所示之罪,前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 09年度易字第15、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均確 定在案,且附表編號9至12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附表編 號1至8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而本院為本件之最後事 實審法院等情,有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參照前揭說明,檢察官以本院為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有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 應執行刑表在卷可佐,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於上述裁 量之界限範圍,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罪,編號1至9所示 之竊盜罪、編號10所示之侵占罪,均係侵害他人財產法益、 編號11、12所示之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均有害社會 法益,其犯罪性質不同,侵害法益之效應有別,具有獨立性 ,自應酌定較高之刑期,始足以發揮刑罰嚇阻犯罪之功能及 達矯治之必要程度,兼衡其現年41歲之日後復歸社會更生等 總體評價,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 附表編號9至12所示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附表編號1至8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揆諸上開解釋,原得易科 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 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柏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附表:受刑人蕭佑生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號 │ 1 │ 2 │ 3 │ 4 │ 5 │ 6 │ ├──────┼───────┼───────┼───────┼───────┼───────┼───────┤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罪日期 │108年11月20日 │108年12月31日 │108年12月31日 │108年12月31日 │109年3月6日 │109年3月9日( │ │ │ │ │ │ │ │聲請書誤載為6 │ │ │ │ │ │ │ │日,應予更正)│ ├──────┼───────┴───────┴───────┴───────┴───────┴───────┤ │偵查(自訴)│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021號、109年度偵緝字第17號、109年度偵字第233、269、322、328、 │ │機關年度案號│426號 │ ├─┬────┼───────────────────────────────────────────────┤ │最│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 │後├────┼───────────────────────────────────────────────┤ │事│案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0、11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9年11月30日 │ ├─┼────┼───────────────────────────────────────────────┤ │確│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 │定├────┼───────────────────────────────────────────────┤ │判│案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0、11號 │ │決├────┼───────────────────────────────────────────────┤ │ │確定日期│109年11月30日 │ ├─┴────┼───────┬───────┬───────┬───────┬───────┬───────┤ │是否為得易科│否 │否 │否 │否 │否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 │ ├──────┼───────┴───────┴───────┴───────┴───────┴───────┤ │備 註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54號 │ └──────┴───────────────────────────────────────────────┘ 附表:受刑人蕭佑生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號 │ 7 │ 8 │ 9 │ 10 │ 11 │ 12 │ ├──────┼───────┼───────┼───────┼───────┼───────┼───────┤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侵占 │不能安全駕駛致│不能安全駕駛致│ │ │ │ │ │ │交通危險 │交通危險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罪日期 │109年3月14日 │109年4月16日 │108年4月6日 │109年4月7日 │109年2月8日 │109年3月14日 │ ├──────┼───────┴───────┴───────┴───────┴───────┴───────┤ │偵查(自訴)│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021號、109年度偵緝字第17號、109年度偵字第233、269、322、328、 │ │機關年度案號│426號 │ ├─┬────┼───────────────┬───────────────────────────────┤ │最│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0、11號 │109年度易字第15、20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9年11月30日 │109年8月19日 │ ├─┼────┼───────────────┼───────────────────────────────┤ │確│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0、11號 │109年度易字第15、20號 │ │決├────┼───────────────┼───────────────────────────────┤ │ │確定日期│109年11月30日 │109年9月23日 │ ├─┴────┼───────┬───────┼───────┬───────┬───────┬───────┤ │是否為得易科│否 │否 │是 │是 │是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 │ ├──────┼───────┴───────┼───────┴───────┴───────┴───────┤ │備 註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55號 │ │ │第354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