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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0 年度聲字第 1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旻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執聲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旻浩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旻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聲請書漏載刑法 第50條部分,應予補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 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 第5款定有明文。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 罰金之罪者,因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 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混合之情形時,應繫 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 合處罰之。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 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 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有司法院 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參。 三、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 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 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 ,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 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 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29號判決意旨 參照);惟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 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 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 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 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 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 罪,其犯罪時間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前所犯, 而本院為本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刑事判決書、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參照前揭說明,檢察 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 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受刑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表在卷可佐,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爰於上述裁量之界限範圍,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罪,編 號1至4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編號7、8所示之販賣第二 級毒品罪,均危害他人之身心健康;編號5、6所示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係自戕行為,其犯罪性質不同,侵害法益之效應 有別,具有獨立性,自應酌定適當之刑期,始足以發揮刑罰 嚇阻犯罪之功能及達矯治之必要程度,兼衡其現22年歲之日 後復歸社會更生等總體評價,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 示。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5、6所示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 與附表編號1至4、7、8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揆 諸上開解釋,原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毋庸為易科罰 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方柏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附表:受刑人莊旻浩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號 │ 1 │ 2 │ 3 │ 4 │ ├──────┼────────┼────────┼────────┼────────┤ │罪名 │販賣第三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 ├──────┼────────┼────────┼────────┼────────┤ │犯罪日期 │108年6月14日 │108年6月中旬某日│108年6月下旬某日│108年7月上旬某日│ ├──────┼────────┴────────┴────────┴────────┤ │偵查(自訴)│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12、803號 │ │機關年度案號│ │ ├─┬────┼───────────────────────────────────┤ │最│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 │後├────┼───────────────────────────────────┤ │事│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10年1月12日 │ ├─┼────┼───────────────────────────────────┤ │確│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 │定├────┼───────────────────────────────────┤ │判│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號 │ │決├────┼───────────────────────────────────┤ │ │確定日期│110年2月4日 │ ├─┴────┼────────┬────────┬────────┬────────┤ │是否為得易科│否 │否 │否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 │ ├───────────────────────────────────┤ │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0號 │ └──────┴───────────────────────────────────┘ ┌──────┬────────┬────────┬────────┬────────┐ │編號 │ 5 │ 6 │ 7 │ 8 │ ├──────┼────────┼────────┼────────┼────────┤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 ├──────┼────────┼────────┼────────┼────────┤ │犯罪日期 │109年6月1日 │109年7月21日 │108年7月10日 │108年7月18日 │ ├──────┼────────┴────────┼────────┴────────┤ │偵查(自訴)│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 │ │機關年度案號│119、125號 │713、725號 │ ├─┬────┼─────────────────┼─────────────────┤ │最│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 │後├────┼─────────────────┼─────────────────┤ │事│案號 │109年度城簡字第19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1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9年12月31日 │110年2月18日 │ ├─┼────┼─────────────────┼─────────────────┤ │確│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 │定├────┼─────────────────┼─────────────────┤ │判│案號 │109年度城簡字第19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1號 │ │決├────┼─────────────────┼─────────────────┤ │ │確定日期│110年2月9日 │110年3月16日 │ ├─┴────┼────────┬────────┼────────┬────────┤ │是否為得易科│是 │是 │否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城簡字第190│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號判│ │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 │ ├─────────────────┼─────────────────┤ │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1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1 │ │ │號 │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