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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0 年度聲字第 2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烜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執聲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烜榕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烜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 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 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並其刑期,但不得 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 ,其犯罪時間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而 本院為本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刑事判決書、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參照前揭說明,檢察官 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於最長刑期有期徒刑3年9 月以上,合併刑期有期徒刑13年5月以下,審酌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為販賣、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犯罪類型相同,均屬侵害社會法益之罪,且對法益之侵害效 應均較大,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此間之 關聯性、各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 以矯正之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限,以及各罪宣告刑總和上 限之外部性界限,兼衡其現年25歲之日後復歸社會更生等總 體評價,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方柏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附表:受刑人許烜榕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4 │ ├──────┼─────────┼─────────┼─────────┼──────────┤ │罪 名│販賣第三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 │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2年2月 │ ├──────┼─────────┼─────────┼─────────┼──────────┤ │犯 罪 日 期│108年6月14日 │108年6月下旬某日 │108年7月上旬某日 │108年6月中旬某日 │ ├──────┼─────────┴─────────┴─────────┼──────────┤ │偵查(自訴)│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12號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 │ │機關年度案號│ │108年度偵字第712號 │ ├─┬────┼─────────────────────────────┼──────────┤ │最│法 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後├────┼─────────────────────────────┼──────────┤ │事│案 號│109年度訴字第13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9年12月2日 │110年6月10日 │ ├─┼────┼─────────────────────────────┼──────────┤ │確│法 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定├────┼─────────────────────────────┼──────────┤ │判│案 號│109年度訴字第13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號 │ │決├────┼─────────────────────────────┼──────────┤ │ │確定日期│110年4月6日 │110年7月7日 │ ├─┴────┼─────────┬─────────┬─────────┼──────────┤ │是否為得易科│否 │否 │否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33號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 │ │ │ │109年度執字第134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