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0 年度聲再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再審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3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張彥翔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7年度上 訴字第5號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號;起訴案號:福建金門 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646、707、772、831、835、858號、 106年度毒偵字第12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彥翔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證據。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 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 ,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 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 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張彥翔不服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5號確定判 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於民國110年3月19日向法務部矯正 署金門監獄提出聲請再審狀,惟誤向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聲 請再審,經該署函轉本院於同年月25日收文等情,有聲請再 審狀、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0年3月24日金檢云義107執193 字第1109001484號函上本院收文章可供參照,惟查其聲請書 狀內未附具原確定判決繕本及證據資料,復未釋明得請求法 院調取之正當理由,是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逾 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柏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