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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0 年度聲再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5號 聲 請 人 莊金德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福建金門地方檢 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3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金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民國110年6月15日「聲請 刑事再審狀」之案號,並敘明本件係對於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 年度簡上字第11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或係對於福建金門地方檢 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38號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 理 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規定,聲請再審之客體以確定判決為 限,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依同法第484條規定,僅得向 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 二、聲請人莊金德提出聲請刑事再審狀,案號欄記載「109年度 執字第238號之1」;主旨欄則略以:聲請人所犯之109年度 執字第238號之1毒品案件,將接續執行,聲請就本毒品案再 審等語,兩者容有齟齬。 三、本院核閱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係經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以 109年度執字第238號執行,並無上開聲請刑事再審狀所載之 109年度執字第238號之1存焉。而109年度執字第238號,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以109年度城簡字第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提起上訴後 ,經同法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以109年度簡上字第11號判 決駁回上訴,於民國109年7月9日確定。是聲請人究係針對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38號檢察官執行之指揮 聲明異議,或係對於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1 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等節,要屬不明。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 聲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柏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