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供述證據:
㈠111艦第九隊字0000000000號卷:
1.行政院海委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九(金門)海巡隊查扣單-岑兆英、曹濤(第37至39頁)。
2.岑兆英、曹濤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第49頁)。
3.岑兆英、曹濤照片及PP-3552、CP-1022巡防艇於金門烈嶼大橋現場搜尋照片(第51至55頁)。
4.海巡署偵防分署勘察採證同意書(數位)(第57至59頁)。
㈡111艦第九隊字0000000000號卷:
1.以統號查詢個人基本資料-被告李智集、被告陳子明、被告許祐誠、被告劉永祺(第29至32頁)。
2.被告李智集、被告陳子明
指認曹濤、岑兆英之照片(第37、47至48頁)。
3.金門地區限制、禁止水域界線圖(座標系統WGS-84)-被告李智集駕駛小艇接駁被告曹濤、岑兆英之位置(第38頁)。
4.被告李智集所有之黑色橡皮艇(含舷外機)照片2幅(第42頁)。
5.海巡署偵防分署金門
查緝隊指認
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曹濤指認(第76至77頁)。
6.行動電話iphoneXs Max(曹濤所有)手機撥打0000-000000、0000-000000、接獲0000-000000、00-00000000來電之紀錄截圖(第78至83頁)。
7.身分證號Z000000000於111年3月6日搭機紀錄及立榮航空公司111年3月6日B7-8925班機旅客艙單(第85、87、128頁)。
8.身分證號Z000000000於111年度搭機紀錄(第89頁)。
9.身分證號Z000000000於111年1月至9月搭機紀錄(第91、126、132、191至193頁)。
10.岑兆英行動電話Iphone13 Pro Max手機鑑識資料內照片(第92至93、133至134頁)。
11.行動電話iphoneXs Max(曹濤所有)手機撥打119之紀錄截圖(第94頁)。
12.行動電話iphoneXs Max(曹濤所有)手機鑑識資料內手機定位截圖(第96至97頁)。
13.岑兆英行動電話Iphone13 Pro Max手機鑑識資料內金門嶼大嶝島地形位置截圖(第98至101、139至142頁)。
14.海巡署偵防分署金門查緝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岑兆英指認(第119至120頁)。
15.岑兆英行動電話Iphone13 Pro Max手機鑑識資料內微信對話截圖(與「不予言笑」要求對方匯款3000元)(第121至122頁)。
16.岑兆英行動電話Iphone13 Pro Max手機鑑識資料內銀行卡照片(第123至124頁)。
17.岑兆英行動電話Iphone13 Pro Max手機鑑識資料劉永祺身分證翻拍照片(第129至130頁)。
18.岑兆英行動電話Iphone13 Pro Max手機鑑識資料內微信對話截圖(與「T」對話紀錄)(第135至136頁) 。
19.岑兆英行動電話Iphone13 Pro Max手機鑑識資料內手機定位截圖-定位金城模範街(第137至138頁)。
20.身分證號Z000000000、Z000000000於109年9月5日至111年9月4日訂位搭機紀錄(第149至182頁)。
21.109年11月15日至111年10月29日金門往松山艙單資料(第183至190頁
)。
22.岑兆英、曹濤手機拍攝照片說明(第194至202頁)。
23.岑兆英、曹濤共同指認偷渡來台後在金門居住處所之照片(第204至211頁)。
㈢偵877卷:
1.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九海巡署公務電話紀錄及大陸公安局提供之事證(第39至49頁)。
2.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九海巡隊
扣押物品清單及查扣手機照片(第93、97頁)。
㈣111年度他字第229號卷:
1.岑兆英、曹濤指認協助出境之50-60歲男子及被告李智集之照片2幅(第11頁)。
㈤原審卷:
1.岑兆英、曹濤手機採證資料之隨身碟1件(卷一第75頁)。
2.金門縣政府112年3月16日府財務字第1120022358號函-三節配售酒配售流程案(卷二第51至61頁)。
㈥本院卷:
1.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12年度11月16日金酒法字第1120012745號函暨許祐誠購買配售酒紀錄(第211至227頁)。
2.金門縣政府112 年11月27日府觀業字第1120100368號函暨附件(第241至24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