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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2 年度聲字第 1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亞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112年度執聲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亞薇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知罪刑之第一、二審法院而言;如案件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因上訴不合法而駁回,或未及判決即撤回上訴者,因第二審法院並未就該案犯罪事實為判決,自以原第一審法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671號、102年度台抗字第465號裁定意旨參照)。若檢察官所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法院並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該法院本無管轄權,即應從程序上駁回檢察官之聲請,始為法。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有各該案號判決書附卷可憑。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至15所示之詐欺取財罪,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於112年3月3日以111年度易字第2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受刑人上訴本院後,於112年5月2日撤回上訴而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最後審理犯罪事實並諭知罪刑之法院應係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本院並非上開案件最後審理犯罪事實並諭知罪刑之法院。是本件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至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如認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仍得向有管轄權之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柏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附表:受刑人陳亞薇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4
      5
罪名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宣告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2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0年5月間
110年5月間
110年5月間
110年5月間
110年5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2號、第71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號
確定日期
112年4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由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0號執行中。

編號
      6
      7
      8
      9
      10
罪名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0年5月間
110年5月間
110年5月間
110年5月間
110年5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2號、第71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號
確定日期
112年4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由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0號執行中。
編號
      11
      12
      13
      14
      15
罪名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0年5月間
110年5月間
110年5月間
110年5月間
110年5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2號、第718號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6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
金門分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號
111年度易字第29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25日
112年3月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
金門分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號
111年度易字第29號
確定日期
112年4月25日
112年5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附表編號12至15所示之罪,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由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0號執行中。
由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5號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