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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2 年度聲字第 1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亞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亞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亞薇因詐欺取財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取財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15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而本院為本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參照前揭說明,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罪均為詐欺取財罪,所犯各罪之罪質、侵害法益之效應,及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刑合併之刑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等內部界限,受刑人各犯罪情節、危害情況、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及其現年33歲之日後復歸社會更生等總體評價,暨受刑人表示無意見陳述,有本院函及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據(見本院卷第103、105頁),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柏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附表:受刑人陳亞薇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4
      5
罪名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2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0年5月間
110年5月間
110年5月間
110年5月間
110年5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2號、第71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號
確定日期
112年4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由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0號執行中。

編號
      6
      7
      8
      9
      10
罪名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0年5月間
110年5月間
110年5月間
110年5月間
110年5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2號、第71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號
確定日期
112年4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由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0號執行中。
編號
      11
      12
      13
      14
      15
罪名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0年5月間
110年5月間
110年5月間
110年5月間
110年5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2號、第718號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6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
金門分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號
111年度易字第29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25日
112年3月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
金門分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號
111年度易字第29號
確定日期
112年4月25日
112年5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附表編號12至15所示之罪,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由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0號執行中。
由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5號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