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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2 年度聲保字第 1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自強



上列受刑人因非法持有砲彈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自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自強因非法持有砲彈、過失致爆裂物爆炸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10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4號判決駁回非法持有砲彈罪部分之上訴,將過失致爆裂物爆炸罪部分撤銷,改論以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1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9年5月27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8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89211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方柏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