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聲保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建業
上列被告因
殺人未遂案件,
聲請人聲請
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聲請意旨
略以:
受刑人許建業因殺人未遂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6年6月,
當事人均不服,提起
上訴,經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1號判決
撤銷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76號判決
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7年6月27日送監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0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30071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許志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十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方柏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