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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2 年度聲保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家麒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家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家麒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選訴字第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9年度選上訴字第2號判決撤銷原判決,仍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受刑人仍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63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經本院就本罪與其所犯另罪,以110年度聲字第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5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0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30071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方柏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