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聲保字第7號
聲 請 人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文瑞
上列
受刑人因
侵占案件,
聲請人聲請
假釋期中付
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魏文瑞因侵占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5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2年,受刑人不服,提起
上訴,經本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4號判決
駁回上訴,並
諭知
緩刑5年確定。緩刑部分
嗣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撤緩字第5號裁定撤銷,受刑人不服,提起
抗告,經本院以111度抗字第5號
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11年4月7日送監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8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38351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許志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十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方柏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