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2 年度聲保字第 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7號
聲  請  人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文瑞



上列受刑人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文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文瑞因侵占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4號判決駁回上訴,並緩刑5年確定。緩刑部分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撤緩字第5號裁定撤銷,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1度抗字第5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11年4月7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8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38351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方柏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