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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2 年度聲保字第 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9號
聲  請  人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政道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政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政道因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偽證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4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1號判決撤銷原判決,仍判處相同刑度,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68號判決將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部分撤銷發回,駁回偽證部分之上訴。再經本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8年2月13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8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37581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方柏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