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3 年度上易字第 1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傷害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10號
上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德龍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案件,不服褔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7號,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6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審理範圍: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檢察官提起上訴,明示僅針對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提起上訴,有上訴書、準備程序及審理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至16、104、142頁)。是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科刑部分,不及於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法條等其他部分,並依原判決認定之事實,作為量刑審查之依據,合先敘明。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未賠償告訴人損害,犯後態度不佳,原審量刑過輕等語。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原審審理結果,認被告罪證明確,用刑法第277條第1項等規定,並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說明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所生危害、犯後態度等節,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拘役20日,並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核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
 ㈡檢察官循告訴人請求提起上訴,指摘被告未賠償告訴人損害,原審量刑過輕等語。經核原審量刑業已審酌上開各項情狀,所量處之刑,合於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並無不適當之情事。是認檢察官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家榮、郭宇倢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柏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鴻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