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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3 年度聲保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號
聲  請  人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璋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璋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璋杰因妨害公務及意圖販賣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5年10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號判決駁回妨害公務部分之上訴,並就意圖販賣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撤銷原判決,改論處共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上開2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35581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麗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