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保字第4號
聲 請 人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進勇
上列
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聲請人聲請
假釋期中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鄭進勇因共同販賣
第二級毒品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3年8月,
上訴後,由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1號判決
撤銷原判決,仍判處相同刑度,再經上訴,由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16號判決
駁回上訴確定。並與另罪,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9年9月2日送監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04551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許志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十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蔡鴻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