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保字第5號
聲 請 人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奎南
上列
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聲請人聲請
假釋期中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陳奎南因共同運輸
第四級毒品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8年,經提起
上訴,
迭經本院109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330號判決
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9年11月10日送監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0455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許志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十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蔡鴻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