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再字第2號
即受判決人 周建河
上列
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
起訴案號: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緝字第2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建河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
繕本及聲請再審之
證據。
理 由
一、
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
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周建河不服本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確定判決,於民國113年5月10日具狀聲請再審,惟並未附具原判決繕本,亦未附具任何足以證明其所主張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即聲請再審狀
所稱之證物1、張錫淼具領匯票影本、證物2、移民署出入境資料),
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繕本、聲請再審之證據,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陳瑞水
書記官 蔡鴻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