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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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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4 年度上訴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禹彣





選任辯護人  賴國欽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A08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A08前經本院訊問後否認犯行,惟依卷內相關事證,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4條第3項、第9條第1項之成年人販賣第三級毒品予未成年人罪,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14年3月13日執行羈押,又於114年8月13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羈押期間將於114年10月12日屆滿。
二、茲因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4年9月24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依卷內各證據資料,認本案被告原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復審酌被告所涉犯行,危害社會秩序非輕,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為對於被告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往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應自114年10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麗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