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保字第6號
聲 請 人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澤恩
上列
受刑人因
殺人未遂案件,
聲請人聲請
假釋期中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蔡澤恩因殺人未遂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8年6月,受刑人不服,提起
上訴,
迭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4號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833號判決
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10年8月20日送監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8月1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16891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許志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十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蔡鴻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