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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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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4 年度聲保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號
聲  請  人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冠儒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冠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冠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1月,提起上訴後,經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1號判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72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12年3月17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2月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30481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麗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