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保字第8號
聲 請 人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冠儒
上列
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聲請人聲請
假釋期中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陳冠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6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5年1月,提起
上訴後,
迭經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1號判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726號判決
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12年3月17日送監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2月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30481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許志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李麗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