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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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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4 年度金上訴字第 1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馮日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馮日暐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馮日暐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並有卷內相關事證可資佐證,足認其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上以上共同詐欺取罪,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14年8月5日執行羈押,羈押期間將於114年11月4日屆滿。
二、茲因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4年10月15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依卷內各證據資料,認本案被告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復審酌被告所涉犯行,危害社會秩序非輕,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為對於被告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往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應自114年11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麗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