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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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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5 年度上訴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上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祝誌遠



選任辯護人  楊士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A10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A10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並有卷內相關證據可稽,足認其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違反少年意願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15年1月28日執行羈押,羈押期間將於115年4月27日屆滿。
二、茲因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依卷內各證據資料,認本案被告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復審酌被告所涉犯行,危害社會秩序非輕,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為對於被告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往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應自115年4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