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保字第1號
聲 請 人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鍚強
上列
受刑人因
詐欺案件,
聲請人聲請
假釋期中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陳鍚強因詐欺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以
110年度訴字第19號、111年度訴字第8號、112年度金訴字第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2年,提起
上訴後,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2、13號、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5號判決
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13年6月19日送監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2月3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60861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許志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李麗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