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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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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5 年度聲保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2號
聲  請  人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祥奇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祥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祥奇因強盜等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城簡字第144、211號、106年度重訴字第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7年6月確定;又因偽造有價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上開數罪,並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3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8年4月17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1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57891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