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保字第4號
聲 請 人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紫婕
上列
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聲請人聲請
假釋期中付
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吳紫婕因販賣
第二級毒品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以
110年度訴字第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迭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9號判決、最高法院以
112年度台上字第1386號判決
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12年7月26日送監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4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09381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許志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鍾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