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5 年度聲保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4號
聲  請  人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紫婕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紫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紫婕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9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138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12年7月26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4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09381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