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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1 年度上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6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金門縣自來水廠 法定代理人 王登緯 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靖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清源 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律師       鍾靚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8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記載,應更 正為「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劉芷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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