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6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
上訴人 金門縣自來水廠
法定
代理人 王登緯
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
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靖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清源
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律師
鍾靚凌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8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記載,應更
正為「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劉芷含